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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化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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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6-29 15:54:39

人民公社化是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我们党在五十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有弊。运动萌芽关于在我国农村建立大社的思想,早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中已初见萌芽。

人民公社化始于1958年,结束于1980年。四川广汉县向阳公社在全国率先取消人民公社。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文件,责任制迅速推广,人民公社体制随之在全国逐步废除。

人民公社实行的是“政社合一”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基层政权组织,它一方面承担着原来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另一方面又起着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由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是上下级关系,生产大队实际上成了公社的派出机构,代表公社对生产队进行管理。

人民公社的废除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史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当年,小岗村十八位农民冒着极大的风险,立下生死状,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了红手印,创造了“小岗精神”,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开放的序幕。

进入八十年代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人民公社这个名称已名不符实,使“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政权建设。因此,实行政社分离、撤社建乡,废除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成为历史的必然。

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领导、有步骤地搞好农村政社分开的改革,争取在1984年底以前大体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见逐步建立经济组织。

1984年2月24日,山西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政社分开和建立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提出了建立乡镇政府工作中需要坚持的几项原则和若干具体规定。指出人民公社不再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原来由人民公社行使的职能由新的乡人民政府来行使。撤销作为行政机构的生产大队,成立村民委员会,其性质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调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管理、生产建设、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县委组成调查组,广泛调查,征求意见,确定改社建乡的工作思路,即在现行行政区域不变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监督和联系的原则,把原公社改为乡(镇),分设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开展了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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