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哪些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
《宪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历史编辑 播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内蒙古地区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最初名称为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10月12日改为现名)。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截至2020年,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设立有1173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境面积的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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