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犯和战俘有什么区别
战犯的意思是指发动非正义战争的人或者是在战争中犯很大罪行的人。
战俘的意思是指在敌我双方战斗中被抓获或者主动投降的那些人,也就是被俘虏的人。战犯在战争结束后会被审判,战俘不会。战犯是战争的组织者、教唆者或是其共犯。
区别在于参与战争动因和最终处理方式不一样。战犯是发动战争的人,最终要受到审判;战俘是被动参与战争,被对方捕获成为战俘,战俘受国际公约的保护,实行优得战俘的政策。世界追求和平,战犯终将严惩。战俘被动参与,应当受到保护。希望运离战争,保持和平发展
1战俘指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交战对方所俘获的合法交战人员。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
2、待遇不同,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不得虐待和侮辱;不得作为人质,不得损害个人尊严。不得没收战俘的私人财物。战俘的住宿、饮食、医疗卫生应得到保障。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
战俘可以拘禁,但除对违反法令的战俘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遣返,不得延误。
而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的权利。
3、相关条约不同,192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77年《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等中规定合法交战人员包括参战的军人战俘待遇。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家主要战犯的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域庇护宣言》宣布,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者,不得援用请求及享受庇护的权利。
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规定对战犯的追诉,不受时效的限制,大会要求引渡那些犯了罪而没有受到审判的战犯。
1、战犯是被判决的战俘,战俘是未判决的俘虏。
2、战犯和战俘都是战争中被捕俘获人员,战俘是未判决的俘虏。战犯是被判决的战俘。所有战俘都是被俘人员,但不是所有战俘都是战犯。战犯需经有关军事法庭审判确定。
3、二军作战相互交换的是战俘,战犯是已判决的,一般不交换。